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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策法規 > 勞動關系義祥說勞動關系義祥說

員工自愿放棄社保,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

2021年10月15日() | 打印內容 打印內容

一些企業會和員工約定自愿放棄社保, 但最后到頭來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用工風險, 具體詳情,可以參考今日分享的案例。

 

 

周某于20174月入職某地產公司工作。在辦理入職時,地產公司承諾,如果周某不需要繳納社保的話,月工資可以到手3600元,周某為了到手工資多一些表示同意, 雙方隨即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周某自愿放棄由地產公司繳納社會保險費。

2019年底,周某認識到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重要性,向該地產公司提出要其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費,該公司以合同約定為由拒絕。后周某以地產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當地的勞動仲裁不予受理。

于是,周某便將地產公司訴至當地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地產公司以周某自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進行抗辯。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因為與勞動者的約定而不履行該義務。

本案中,周某簽訂勞動合同后要求地產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但該公司未進行辦理,周某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地產公司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許多勞動者為了多得工資,通常會與用人單位協商,不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但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進行了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是其法定義務,不得以勞動者自愿放棄而免除,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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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義祥人力) 作者(義祥人力) 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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